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07483 號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 考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 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所屬公務 人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請依說明二、三辦理相關事 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13565519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者,依法應予免職, 並自確定之日起執行,該等人員如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 (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 而離職,停職及免職尚無從執行,惟其仍有未來可能適用 之法律效果(法官法第 6 條第 4 款、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規 定參照),是權責機關仍應核發免職令,並請與考績 (成)通知書同時送達。
三、又為完備銓敘部檔存人事資料,各機關如遇公務人員年終 (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惟於免職確定 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等致免職無從執行 (含括受考人於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前已先離職,以及受 考人於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所定「先行停職」期間離職)之 情形,俟其考績免職確定後,請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確定之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