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9 日桃教人字第 1130001992 號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 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 記等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2258 號函辦 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 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教師不得兼任律師、 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 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 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兼職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 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 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 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 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 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及需報經服務學 校核准等規定之限制。爰公立學校教師依兼職處理原則 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於下班時間從事或參與社會 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時,亦 屬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點規範範圍,得參酌該規定立法說 明辦理,惟仍應合於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如有兼職處理 原則第 11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至兼職處理原則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 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 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 否特定等事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 (三)另,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 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 兼職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 定。
四、教育部 100 年 4 月 1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42156B 號函有關 公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 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與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4 日臺人 (一)字第 1010213931 號函及兼職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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