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20362431 號 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考量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 業時程及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職缺管制作業所需,經該總處 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 於收受同意函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如逾期未予核 派,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2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3146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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