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桃教人字第 1120129974 號函
主旨: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本市立各級 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案件相關作業程序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教育人員因「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 復薪,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授權各校本權責核准,無須副知本 局,其餘授權項目詳見「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案件授權情形一覽表」。
二、教育人員申請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案件,以學期為區 分,由本局採取線上調查後統一備查,本學期調查事宜說 明如下:
(一)調查對象:教育人員於 113 年 2 月 1 日前已申請提前復職或 延長留職停薪者(如無是類人員則免填報)。
(二)調查方式:請於 113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前,填寫「桃園 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提前復職及延長留職停薪調查 表」,並將相關附件依序擺放整齊後,掃描成 1 個 pdf 檔,於期限內上傳至本府人事處內網調查表系統,調查 表 excel 檔請併同上傳,並確實參閱「桃園市立各級學校 教育人員提前復職及延長留職停薪調查表注意事項」。
三、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 開學後留職停薪,因恐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且有影響代理 教師權益之疑慮,爰仍維持現行作法,請各校自核准之日 起兩週內檢齊相關附件以電子公文函報本局備查。
四、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前於 110 年 8 月 18 日修正施行,教育 人員留職停薪相關表件所載之條文內容應配合更新,爰本 局修訂「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作業手冊」 提供各校作為辦理相關業務之參據。
五、檢附「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案件授權情形 一覽表」、「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提前復職及延長 留停調查表」、「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提前復職及 延長留職停薪調查表注意事項」及「桃園市立各級學校教 育人員留職停薪作業手冊」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