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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估編列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114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有退休意願教師職員請於113年3月8日(星期五)下班前繳交「退休登記申請書」至人事室登記辦理(必要時再請繳交相關證件),逾時視為無意願。
一、 114 年有退休意願之同仁請先檢視是否符合退休資格:
(一)自願退休:
1 、教育人員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已無 55 歲提前自願退休。
2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二)屆齡退休: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三)申請 114 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 89 以上,且年滿 55 歲(公務人員)及指標數 83 以上,且年滿 50 歲(教育人員)。惟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請於 113 年 3 月 8 日(五)下班前填寫附件「退休登記申請書」繳交至人事室辦理,逾時視為無意願。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4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三、未及於本次退休調查時提出者申請者,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4 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教育局提出)。
四、如有必要,人事室將通知申請人檢附下列經歷證件影本,並請以長尾夾夾成冊,正本驗後歸還:
(一)合格教師證書。
(二)畢業證書:含初任教職及其以後之歴次學歷。
(三)軍職年資證明:含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
(四)經歷證明文件:歷次派令或歷次聘書(包括兼職聘書)、歷次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歷次留職停薪核准函及復職函、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每段服務經歷請先按 a.派令/聘書、 b.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 c.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順序,再依各段實際服務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五)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六)如具備教育人員、軍職等以外之年資者,依其性質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如:
1 、公務人員年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錄取分發函、歷次派令、歷次銓審函、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
2 、雇員年資:應檢附派令及任職期間之歷年考成通知書(或檢附服務(離職)證明,證明書應敘明: a 、進用依據-雇員管理規則、 b 、離職時未領取退(離)職給與或資遣費)。
3 、具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之約聘人員年資者,應檢附銓敘部登記備查函。
五、相關年資資料如有缺漏,請儘早向原服務學校開立。
六、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