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20337150 號 函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 理原則」自 112 年 11 月 29 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 使用,各機關學校應製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 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及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 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 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並於新進同仁報到時,落實填報 上開告知書,使本府公務員明確知悉相關規範,強化正確 守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