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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桃教人字第 1120113068 號
主旨: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公告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事項,再次重申請各校(園)遵循教育及 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 112 年 9 月 19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93518 號及 112 年 10 月 23 日桃教人字第 1120107174 號函諒達。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
三、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 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 民。」;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 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 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 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 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同法第 13 條規 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 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 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旨揭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公告分別於 112 年 9 月 12 日及同年 11 月 7 日發布,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適當機會, 向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校園行政中立: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 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
(二)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 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 限。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 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 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四)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五)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 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 選活動之告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