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桃教人字第 1120107174 號 函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 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 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 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 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二、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 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