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公保規字第 11200068253 號
主旨: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之納保規定已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 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函轉銓 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 險人。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125617086 號書函辦 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 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 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 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