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94930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職 前曾任非營利幼兒園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 提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12127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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