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地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20264386 號 函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 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 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2 年 9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615931 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 112 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 1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受理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候選 人登記之申請, 113 年 1 月 13 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 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依中立法相關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 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 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 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 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 「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 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 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 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 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 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 請多加運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