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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桃教政字第 1120090132 號
主旨:有關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 說明」部分規定適用案,請轉知貴校( 園)各申報義務 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9 月 7 日府政預字第 1120246736 號函轉法務部 112 年 9 月 1 日法廉字第 11205003510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 明」(下稱填表說明)部分規定,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係 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 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 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 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 1 千元 以下,均應計入 20 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 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甲幣交易價額 700 元、 乙幣交易價額 800 元及丙幣交易價額 900 元,各類虛擬資產 合計已達 20 萬元之申報標準,則應予申報當日持有之比特 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 在 1 千元以下,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 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眾多價 值甚微之虛擬資產而引發困擾,爰依上開但書規定,無須 填列申報。 四、另鑒於虛擬資產之發展實務尚須關注國際組織之定義及指 引,此節將俟法務部更新相關公文說明或資訊後,另行通 函貴校( 園)轉知各申報義務人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