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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桃教人字第 1120090430 號 書函
主旨: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經營商業 及兼職兼課相關規範,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 政 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 行業 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次查「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府 112 年 8 月 31 日府法濟字第 1120241303 號令發布,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各級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理教師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兼任行政職務,基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 關(構)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規範, 另本市市立、復興區立及市立各級學校附設幼兒園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16 點及本 辦法第 11 條、第 14 條規定略以,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 定隨 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 校書面 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 請,服務學 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 行實質審核。 本局配合前開法規,製作「桃園市政府教育 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及「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所 屬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供各校人事 單位自行參考運用, 並請加強宣導,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 規定,致生違法情事。
四、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 課 情形調查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兼職 申請 書」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