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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8 日府人考字第 1120249509 號 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 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 予補休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905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