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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9-07 | 點閱數: 99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4 日府教人字第 1120245671 號 函

主旨:有關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實務 執行相關輔助及配套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9 月 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600 號函辦 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 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暨同條例施行細則業自 112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第 1 次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無公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規 定得併計之退休年資(含已領退離給與部分)之教職員, 應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參加教職員退撫儲金(以下 簡稱退撫儲金),合先敘明。

三、為利各公立學校辦理旨揭初任人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 度事宜,請貴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確認參加退撫儲金之適用對象:

1、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 3 條規定,個人專戶制退撫制 度係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 (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 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 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員),且無曾任現行退撫 條例規定可併計年資者(年資已結算者,亦同)為 限。

2、前述人員不包含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前,曾任公 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 85 年 2 月 1 日退撫新制實施 前、後之年資者。

3、為利各服務學校人事人員協助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教 職員判斷究應參加退撫儲金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事宜,檢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曾 任年資檢核表」,請各服務學校人事人員協助初任教 職員填寫確認。另檢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 校教職員曾任年資檢核參考(人事人員參考)」,供 人事人員協助初任教職員作年資檢核之參考。 (二)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繼續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及選擇遞延 3 年提繳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適用對象: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且為個人專戶 制退撫條例適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個人 專戶制退撫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

2、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應由服務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 具選擇書,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提繳全額退撫 儲金費用或停止提繳。上述「繼續提繳」或「停止 提繳」之選擇,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提繳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 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 用或「遞延 3 年」按月提繳。

(3)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用 者,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學校 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一併 提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局)。另各服務學校現職教職員應按月提繳之 退撫儲金費用,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 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 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應於當月 10 日前彙繳至基金管 理局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 10 日以後始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作業 時,當月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 納。

3、選擇「遞延 3 年」提繳退撫儲金費用者,相關規定如 下:

  (1)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 3 年期滿時,開始提繳遞延 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上述「遞延 3 年」採按月計 算。舉例:甲師奉准自 113 年 2 月 1 日至 114 年 1 月 31 日止育嬰留職停薪,如選擇遞延 3 年提繳退撫儲金 費用,其 113 年 2 月應提繳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應 於 116 年 2 月繳清; 113 年 3 月應提繳之全額退撫儲金 費用,應於 116 年 3 月繳清,以此類推。

(2)遞延提繳教職員於遞延 3 年期滿時,若採按月提 繳,已回職復薪者,應按現職教職員提繳方式,比 照退撫儲金收支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按月由服務 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延後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並 彙繳基金管理局;尚未回職復薪且繼續留職停薪 者,則比照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 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一併彙繳基金管理局。

(3)於遞延 3 年期滿前,遞延提繳教職員自願提前提繳 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後 段規定,僅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 (不包含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儲金費用),交 由服務學校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撫儲金 費用,一併彙繳基金管理局。至於尚未發生遞延月 份之退撫儲金費用,仍應按前開遞延 3 年遞延作業 規定辦理。

4、其他事宜:

(1)前開選擇繼續提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若擇定採 「留職停薪之日起繼續按月提繳」或「遞延 3 年按 月提繳」或「提前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費 用」等繳付方式後,如有變更,當事人應請向服務 學校提出申請,再依前開規定辦理。

(2)如於遞延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則 由核准其留職停薪之學校通知新調任之服務學校, 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5、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 費用者,得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其繳費及計算方 式依同細則第 8 條規定及前開作業程序辦理。

四、檢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年資檢核 表」、「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年資檢 核參考(人事人員參考)」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繼續提繳教職員退撫儲金費用選擇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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