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府人給字第 1120234746 號 函
主旨:轉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 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8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146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 機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配合服務 法修正,有關公務員從事兼職工作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兼 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本 權責覈實審認: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 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 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 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 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 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 職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 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 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 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 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等情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 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