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邊區域內容
家長服務區
教師服務區
- 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軟體(公務帳號開啟)
- 大家說英語雜誌 Official Channel - YouTube
-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及作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注意事項
- 定期考查實施辦法及審題機制紀錄表
- 中小學數位素養教育資源網
- 公視兒少教育資源網
- 電子書專區
- 雲端差勤系統
- 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 教師電子信箱
- 單一認證平台
- 教育雲
- 教育體系單一簽入服務
- 桃園市數位學習辦公室
- CIRN
- 108課程綱要資源網
- 新課綱相關法令規定
- 員樹林國小學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 員樹林教師會網站
- 員樹林交通安全教學網站
- 資源共享區
- 校內各項填報
- 學生學習網
- 教師服務規約
- 12年國教課綱影片
- 下載Libre Office
- ysles網路測試程式下載
- 教職員工差勤系統影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
- 學科術語閩客語對譯成果
- 員樹林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VPN系統
主內容區域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4 日公保規字第 11250008333 號 函
主旨:依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 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 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承保部分 1、增訂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 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 往失效者,選擇追溯加保相關權益規定。(公保法第六 條之一、公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2、增訂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 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公保 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所需之年金費率;以及是類 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公保保險費率相 關規定。(公保法第八條) (二)現金給付部分 1、增訂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 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其所領 養老年金由公保準備金負擔,不適用公保法第二十條 規定。(公保法第八條) 2、增訂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且適用年金規定 者,養老年金年資最高採計 40 年,總給付率最高為百 分之五十二。(公保法第十六條) 3、修正死亡給付上限,一次死亡給付按因公、非因公及 繳費年資核付,最高至四十八個月,遺屬年金給付最 高總給付率為百分之三十。(公保法第二十七條) 4、明訂應負擔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 (構)學校,係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 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 條) 5、明訂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所具保險年資超過年 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繳付全額年金(基本年金+ 超額年金)費率之年資。(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 條)
二、為應本次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 訂報送實務作業規定、新增 3 種年金費率之保險費分擔計算 表、修訂繳納保險費清單及請領書等書表、增修要保及現 金給付業務 Q&A 、保險權利義務等修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 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bot.com.tw 「政 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 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 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 (總機: 02-27013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