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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7-21 | 點閱數: 115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89321 號函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公務員兼職處理 程序圖各 1 份。 二、查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 15 條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係整併並修正原服務 法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 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 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 爰基於服務法第 15 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銓敘 部為利各機關(構)人事實務運作順遂,爰就該條規定「同 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作成旨揭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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