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7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63753 號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公立 學校通知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教師如不服 者,得向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起教師申訴,並應載明提起之期間、具體應受理之 機關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敘明訴願及教師申訴得擇 一為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教署 112 年 7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088131 號函辦 理。
二、檢附國教署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