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府人給字第 1120174721 號 書函
主旨:檢送「本府 112 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 措施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 案」及「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二、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之公教員工, 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 時人員等。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 案。 (二)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運用之,本 府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務回饋;如發生消 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 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本方案為 2 年 1 期,自本函文發文日為起始日至 2 年特約期 滿為主;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時,將 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 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三、請各機關學校持續洽詢( 7 月 31 日前)所屬公教員工子女及 孫子女已受托或當地之合法立案托育服務機構,簽署特約 優惠合作方案之意願,以提供所屬員工多樣化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