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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64205 號 函
主旨:有關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公務人員(以下簡稱 1 月 16 日屆退人 員)退休當年「應上班日數」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 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請領及核發事宜,請依 說明覈實辦理,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6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7252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計 算案例各 1 份。
二、為利 1 月 16 日屆退人員於退休前之休假與工作安排選擇更具 彈性,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渠等退休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 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 「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之日 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 費,另 1 月 16 日屆齡免職公務人員亦得比照本案辦理。
三、旨揭請領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選擇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1、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 元(每小時補助 200 元,刷卡消費金額未達 200 元 仍以 1 小時計算), 8,000 元以內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補助總額以 1 萬 6,000 為限,並以實際刷卡消費金額覈 實發給。 2、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則, 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至平日非 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平日非執行職 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 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二)選擇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1、經扣除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之日 (時)數如確有「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 假,並按時出勤」,得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2、退休當年所請之「公假」如係經機關指派,在工作崗 位上執行職務,並按時出勤(例如:奉派參加會議或 活動),得依規定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至其他非屬上 開情形之公假(例如:健康檢查)仍不得發給,並請 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號 函、 96 年 11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600349511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 本函未合部分,均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