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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府人給字第 1120157736 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2 年 6 月 7 日部退一字第 1125580788 號函副本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保險費率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8 次經保險費率 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如下: (一)現行公保在保之保險人員費率不予調整。 (二)本次公保法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新增 3 種適用年金 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於 112 年 5 月 31 日會銜釐定如下: 1、具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 35 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 15.64%。 2、未具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 限 40 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 16.33%。 3、未具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 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 10.32%。 4、以上費率之調整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三、本案相關作業與表格,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刻正就公教人 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進行改版,完成後將於該系統最新消 息區公告。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