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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法務部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業奉總統於 112 年 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726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除第 2 章、第 3 章、第 5 章及第 6 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經行政院召開「研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布後業務推動事宜會議」及法務部召開「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措施跨部會討論會議」,復由法務部綜整各方意見後,依本法第 102 條規定擬具旨揭修正草案,並依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辦理公告事宜。 |
| 二、 | 本法係為實現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之立法目的,除本法第 6 條所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權責範圍內,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外,並期藉由各機關(單位)、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力合作,共同建構充分尊重、同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之環境,爰各相關機關如對於旨揭修正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期間(自 112 年 5 月 12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10 日止)以書面向法務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