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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15 | 點閱數: 156

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21975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 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 112 年 4 月 25 日修正發布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5 月 2 日部管三字第 112556635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二、旨揭激勵辦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有關模範公 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等條文,係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三、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 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 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 各機關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 1 個月內,依激勵辦法第 16 條 規定函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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