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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43927 號
主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 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 (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5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46344A 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 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 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三、復查教育部 109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1699 號函 及 110 年 7 月 2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95272 號函略以,教 師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 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 束後 1 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 見,係指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 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 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 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四、因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是 教師前已依教育部 109 年 5 月 4 日及 110 年 7 月 20 日函規定,經 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者,其 婚假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