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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23390 號 函
主旨: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 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5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7087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於 COVID-19 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知(本府人事處 110 年 7 月 14 日桃人考字第 1100003641 號函諒達),公務人 員倘因 COVID-19 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 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 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 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 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 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茲因指揮中心業於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 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 至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 (含)以前請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