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府人力字第 1120089549 號 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 核要點」第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七點附表一,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 核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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