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27197 號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98 條及第 100 條修正條 文,業奉總統 112 年 1 月 11 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0696 號函、 總統府秘書長 112 年 1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1540 號函 及同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157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 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98 條及第 100 條修正條文, 業經 112 年 1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1541 號及華總一義 字第 11200001571 號等 2 總統令公布,均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 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 儲金,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適用對象,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 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 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 員)為限。至於初任教職員於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 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 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 員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 者,則非適用對象;上開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三、依前述規定,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教職員者(例如現職 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教職 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 112 年 7 月 1 日 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 教職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適用對象,應 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旨揭條文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重 點規定各 1 份;其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39 期(另 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 統),可自行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