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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23544 號 函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 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 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 112 年 2 月 15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10317 號函諒達在案。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 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 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 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 11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309 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 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 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為慰勉旨揭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及衡酌公教權益衡平 性,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 調或介聘(含市內及市外),如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 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 行補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