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 |
桃教學字第 1120015191 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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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短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8683 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8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12052 號書函說明三,各地方政府進行輔導教師之甄試(選)及遴選事宜,就應修習之類科科目可採下列方式進行檢閱核對: |
(一) | 各地方政府或學校逕行本權責對報考考生或現職教師轉任專任輔導教師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資料進行檢閱核對。 |
(二) | 各地方政府與設有輔導商心理相關系所之師資培育大學合作,進行報考考生或現職教師轉任專任輔導教師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資料進行檢閱核對工作。 |
(三) | 由報考考生或現職教師轉任專任輔導教師檢具畢業學校所開具之修畢學分核對證明,供各地方政府或學校作為資料核對之參據。 |
三、 | 旨案請貴校得依上開函釋辦理檢閱核對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