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16895 號 函 |
主旨: | 重申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辦理及本局 106 年 1 月 16 日桃教人字第 10600029078 號函諒達。 |
二、 | 邇來接獲教師陳情有關學校文康活動辦理及支用方式,針對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原則,請各校依上開函文規定辦理。 |
三、 | 各校規劃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年齡及體能狀況等因素,規劃團體旅遊,倘因各單位業務、時間無法參加團體旅遊,得簽請機關首長同意採分組、分梯次舉辦,惟不得影響學校業務之推展及教學工作。 |
四、 | 另本府文康活動經費係按預算人數編列,屬統籌編列性質,而非屬個人專屬性之反射利益,各校於文康活動辦理完竣後,應檢具活動簽呈、文康活動申請單、實際參加人員名冊、簽到表、活動照片、發票或收據等,依會計相關程序覈實辦理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