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府人力字第 1120043487 號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2 月 17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38827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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