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19 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1 份,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172676 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已依 110 年 9 月 24 日桃教終字第 1100087857 號函、 110 年 10 月 26 日桃教終字第 1100098818 號函及 110 年 11 月 2 日桃教終字第 1100101950 號函配合教育部滾動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本次修正說明(詳如附件 1)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服務及入校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查詢下載(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現規範如下:
1、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如附件 2)。
三、請貴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